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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环境中货币体系发展的影响
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发行数量及种类不断增长,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三者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正在深刻影响经济、金融模式。
影响货币政策效果。目前,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只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交易媒介的职能。随着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继续发展,其货币属性将逐步增强,将不可避免地打破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形成的信用产生机制。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因而模糊了各种货币层次之间的界限,扩大了货币的范畴,改变了人们的支付行为以及生活方式,并形成对传统货币金融理论的极大挑战,使货币计量更加困难,加大了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直接导致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能力被削弱,同时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效果被弱化,对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以及相关性均产生影响,改变了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以及货币供应量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电子货币发行若不建立严格的全额准备金制度,就会直接增加信用货币的大量供给;即使建立严格的全额准备金制度,也可能因为电子货币流通速度更快,带来更多的货币流通量。虚拟货币的使用若仅限于特定的虚拟世界,因为其虚拟商品的供应量几乎是无限的,故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但虚拟货币若与真实货币双向兑换,使用范围扩大到真实商品和服务,将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引发现实世界中的通货膨胀,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利用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网上盗窃等犯罪活动。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跨国界传输,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导致网络交易难以有效监管、取证和处罚。据了解,目前国内90%以上的游戏都带有博彩功能,以腾讯、联众等网络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斗地主、扎金花等游戏为例,均提供以游戏币为筹码的游戏方式,网络游戏运营商按比例进行抽水以获取利益。2005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下发《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试图对虚拟游戏被当作赌博工具的问题进行管理。
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没有全额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义务,对电子货币使用者的资金安全等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保护。没有对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破产保护制度,一旦发行主体破产,使用人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将无法兑现,同时严重影响持有人对其他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信心。受利益驱动,网络运营商会发行多于市场需求的虚拟货币量,导致虚拟货币贬值,损害消费者权益。
相关建议
首先,就宏观而言,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不断拓展的货币形态,要形成中央银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管理机制。实际上,是否法定货币与是否需要加强监管是两个不同范畴的讨论。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进行分类管理,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更好地促进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其次,要着手搭建更适应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货币监督管理新机制。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含义、范围、属性和管理部门及职责,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回兑、使用以及充值资金的管理和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再次,尽快建立以货币监管当局即中国人民银行为主要监管主体的电子货币监督管理系统。可以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或《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或先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建立管理机制,将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范畴。由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运用的广泛性,工商、财务、商务等部门需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律监督和监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最后,在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完善关键性制度。如,建立电子货币发行准入制度和虚拟货币发行备案制度,将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服务交易企业纳入反洗钱监管对象,建立完善交易监测、交易限额等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子货币发行保证金制度和赎回制度,等等。
出自:中国经济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原文链接:http://www.ce.cn/macro/more/201309/06/t20130906_24720391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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