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与加密货币欺诈者
9月26日,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的Rya W. Zobel法官驳回了Randall Crater及其公司My Big Coin Pay Inc.的动议,这再次印证了CFTC关于加密货币是商品的观点。
CFTC认为,Crater位于内华达州的公司My Big Coin Pay是一个加密货币欺诈项目,他们提供了一种名为“我的大钱币”(My Big Coin,MBC)的“全功能”虚拟货币的销售。案件的细节显示,被告通过虚假陈述诱骗顾客购买MBC。具体来说,他们谎称MBC是由“黄金所支持”的,可以在任何接受Mastercard的地方使用,并且正在各种交易所“积极交易”。监管机构认为,这违反了“商品交易法”(CEA)。
此外,被告还被指控“任意”操纵MBC的价值来模仿适当的加密货币价格波动。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查看他们的账户余额,但“无法交易他们的MBC或提取资金”。由于这些行为,My Big Coin Pay公司从28位投资者非法获利超过600万美元。
Crater的律师试图驳回CFTC的诉讼,认为该代币既不是有形商品,也不是期货合约所依据的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据称,他们还在申诉的过程中将代币与比特币进行了比较。
Zobel法官裁定,将MBC和BTC分类为虚拟货币,而“期货合约的交付目前正在处理中。”从本质上讲,Zobel认同CFTC的论点,即根据CEA的定义,“商品”比任何特定类型或品牌的产品范围更广泛,也指出比特币期货合约的存在:
“修改后的案件陈诉声称,My Big Coin是一种虚拟货币。而无可争议的是,虚拟货币中存在期货交易(特别是涉及到比特币)。这足以证明原告所声称的My Big Coin属于该法案定义下的“商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