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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 其技术上、管理上的不足和风险是在所难免的, 必将伴随其发展而得到解决与优化。同时, 从区块链在证券业的应用看, 区块链对已有的证券法律规范体系也产生了冲击, 就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言,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主体资格质疑
在DTCC研讨会上, 参与机构认同区块链技术具有潜在的颠覆性, 并对区块链技术提出了质疑, 且认定:制定区块链技术应用标准、技术协议和应用场景等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而相关标准的制定可能与现有的监管规定存在冲突, 特别是在证券活动参与资格限制方面, 区块链技术可能突破已有规定范畴, 需要全行业协同步调予以解决, 避免新技术与旧规定之间的冲突。而上述风险在我国实践中也有体现, 如我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等信用业务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是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证券, 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而基于区块链进行的证券交易则弱化了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作用, 缺乏适合的主体资格, 存在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风险。
(二)违法行为监管
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和自动化特点将“客户-中介-客户”的业务结构简化为“客户-客户”的直接模式, 相较于传统模式下证券发行须经监管部门注册或批准而言, 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其中关键在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数字货币与数字证券的结合。但这种新型的数字证券也具有逃避监管的弊端, 可能滋生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 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数字证券的数额、程序、转让以及信息披露等, 规避了传统证券发行的监管体系, 给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非法融资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 数字证券不受地域限制, 可能被用来隐瞒或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和用途, 从而达到洗钱目的。
(三)维权难度上升
在“客户-中介-客户”的传统模式下,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着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职能, 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 并对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但证券区块链技术应用中的“客户-客户”直接模式, 在减少了投资者依赖证券中介机构的成本的同时, 也增加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维权救济的难度。这是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导致任何个体无法单独对其进行控制和拥有, 在发生侵权后如何区分责任便成为一大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