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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由1993年左右由尼克萨博提出,1994年写错《智能合约》论文。而阐述智能合约则以自动售货机为例子。也可以说自动售货机是最早的智能雏形。只不过后续的由人工投币,转化为系统自动从合约双方的银行账户结转。而对于合约,也就是合同的变化,只是使用了新的技术。而作为主体的合同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平等公平、自愿协商、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履约原则。并没变化。作为现在社会,合同的履约一方面靠履约人的信用,另一方面靠法律。若无强力的国家机关保证,则毁约概率无疑将会更高,而又无相应的处罚则会导致社会进步停滞。而智能合约智能通过抵押品来强制执行,强制手段相对过于单一。
作为一种新技术的应用,自然与传统合约相比,由其新技术带来的各种便利。如低成本、自动判断触发条件、事前预防、全球性,而限制性则在适合客观性请求、依赖抵押资产。如作为主观性比较强的如医疗,相信哪个医生都不可能准确告诉你哪个时点能治好。而治好的状态也受主观影响,同时对于重症患者则把握性更低。而对于相对体力型的服务,如保险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处理、运输合同等,则是更适用。对于目前现实中容易出现的,保险营销人员故意隐瞒不利条款、重要的条款小字化等,会有很大改观。智能合约都直接是条文式、自动化核验是否赔付。会造成保险公司效率提高,同时受保人也能及时赔付。不至于保险公司拖拖拉拉,用户直接上门讨要。
书中小不足:作为例子的储蓄钱包,如果爱丽丝既弄丢了她的私钥,鲍伯又表现出恶意不配合,这样爱丽丝如何关掉鲍伯的提现权限呢?书中未提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