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监管看。乐酷达公司主要业务是经营”OKCOIN”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网络空间或虚拟经营场所、收取客户提现手续费(大约0.2%-0.4%)营利。其交易行为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据该办法,提供网络交易的商户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乐酷达公司登记的营业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其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比特币交易平台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的经营范围;其三,从比特币的交易特征看,是客户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操作。前述五部委通知还规定,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的互联网站应确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本案中,乐酷达公司在为”姜某”、”林某某”注册时,没有履行实名制注册的规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注册人身份进行识别,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允许在其”OKCOIN”交易平台注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发现汇款人与充值人非为同一人,且进行200万元的大宗充值时,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其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正反面资料、仅网传了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交易业务。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存在异动(短时间大量提取比特币)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审查、监管义务,放任犯罪嫌疑人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内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比特币,并同时将比特币提出交易平台。由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犯罪。主观上对造成华辰公司财产损失负有过错,客观上亦造成了华辰公司巨额财产被犯罪嫌疑人转移挥霍、无法追回的后果,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