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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数字货币推广途径:促销性换购 [打印本页]

作者: 776185    时间: 2017-10-30 20:59
标题: 数字货币推广途径:促销性换购
根据目前各国法律,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尚有障碍,下图是数字资产发展历程及现状:




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始祖,在国外已经被广泛使用,但,在国内却一直未曾被推广开。主要是支付工具的落地障碍和技术发展滞后。比特人民币,作为数字货币的新秀,在推广应用方面拥有若干优势,是敲开国内应用市场的利器。现剖析如下:

比特人民币的特点:以人民币计价,计价规则通过抵押发行机制和内外市场博弈来实现。BitCNY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划归金融资产,进而可以定义为人民币数字金融资产。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BitCNY,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其相关的业务。但,公民有买卖自由,提供BitCNY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人民币计价数字金融资产(BitCNY)和人民币(CNY)的区别:
(1)BitCNY不能用来纳税
(2)BitCNY不能用来给公务员发工资
(3)BitCNY可以作为福利发给公务员
(4)BitCNY不能存入银行等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5)BitCNY不能购物,只能易物、促销性质换购。例如:甲方用大闸蟹换乙方的BitCNY,甲、乙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双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假若乙方要发票,甲方可以向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促销性质换购的发展空间:
(1)法律法规宽松,代币券、购物卡等并存。
(2)数字金融资产具有结算统计方便的优势。
(3)数字金融资产便于网络传播,广告效应扩散范围广。
(4)BitCNY以人民币计价,汇率波动小。
(5)促销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接受数字金融资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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