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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期四团Day9-欧阳希】区块链的法律监管 [打印本页]

作者: 18268464285    时间: 2017-10-21 14:03
标题: 【一期四团Day9-欧阳希】区块链的法律监管
区块链具有明显的四大特征:总量恒定、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性。数字货币中,最广为人知的当属比特币。但是数字货币要作为官方货币流通,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而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均持以否定态度。就我国而言,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早在2013年12月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对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的特点和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

1. 数字货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四个主要特点;
2. 数字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数字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区块链交易可以被视为是互联网上的一种商品买卖行为,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ICO在中国的法律性质与监管

一、在公告正式出台前,虽然我国尚未出台明确针对ICO的监管法律,但ICO的性质决定了其仍可能涉及刑事法律和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等。

二、在2017年9月4日上午,就有新闻媒体曝出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特急通知《关于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通知》”),着手开始对ICO行业进行整治和清理整顿。而在2017年9月4日下午3点,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则明确了对于ICO的法律性质判定,同时对ICO交易平台提出了明确的整顿措施。

1)ICO被认定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即ICO)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禁止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ICO活动。《公告》明确指出:“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3)明令禁止ICO平台的虚拟货币中介业务。《公告》明确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违规平台,《公告》更是明确:“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严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接触ICO行业。《公告》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投资者教育与行业自律。


2017年9月4日下午3点,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针对ICO行业的全面指导意见《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ICO的法律性质以及ICO平台的整顿清理工作做出了明确指示。该《公告》正式宣告了ICO业务在我国被监管部门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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