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虚拟货币的发行方不存在;根据日本金融厅的资料,①和②适用于《资金结算法》的规则,③适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同时需要对投资对象进行限制。
②虚拟货币发行方存在;
③虚拟货币发行方存在,并且承担分配未来事业收益等债务的责任。
“我们不应该禁止ICO,而是应该考虑到众多欺诈事件存在的情况,在寻求适当的自我责任的同时设置一定的规章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确保适当的交易。”金融厅讨论了ICO的限制方式。通过分红和利息的ICO可以被视作投资,非公开募集的代币发行是投资诱导行为,不应该向普通投资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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