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第三条“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中提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在更早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提到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至此,关于代币、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换算关系在官方层面某种层度上是不被承认的,而涉及财产的刑事案件立案一般要看犯罪涉及的财产数额,如果无法确定数额,势必会影响到立案。基于以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盗后该如何处理?是否能以盗窃罪立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而湖北法院的下述判例,给出了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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